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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控烟工作条例
来源:张祺   发布日期:2014-03-03   浏览次数:4918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我校为室内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消除和减少吸烟对公众身体健康的侵害,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提高学校文明水平,特制订《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控烟工作条例》。

一、学校与个人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1、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2、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3、学校任何区域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对在学校室内外的吸烟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学校。

5、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学校室内外吸烟,并向校控烟工作监督小组举报;要求学校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如学校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二、设立校控烟工作监督小组和控烟工作志愿者队伍两级分层管理网络

1、 控烟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夏文强(支部书记)

组员:(校执行力小组成员)陆秋凤、蔡家欢、陈慧茹、侯滨、凌静、袁文琪

2、控烟工作志愿者队伍

成员:杨巍(后勤保障中心主任)、张武文(校安全员)、王玉芬(卫生老师)、申俊(学生管理中心主任)、张裕仝(大队辅导员)、王子阳(学生代表)

三、监督办法

1、实行控烟工作监督小组与控烟工作志愿者队伍两级分层监督办法,控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控烟工作志愿者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宣传、劝阻以及上报工作。

2、将控烟工作纳入ISO9001执行力小组检查范畴,执行力小组即控烟工作监督小组自3月1日至3月15日每天安排一名成员进行控烟工作专项检查,并对在前期排摸中发现的需重点防控的人员、场所,如门卫室、体育馆等进行重点检查,自3月16日起,每周不定期检查一次。如发现违规现象,除进行礼貌劝阻,做好记录,还有权酌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行政部门。

3、控烟工作志愿者自3月1日至3月15日每日安排人员进行巡视、监督,以后不定期地进行巡视、监督。如发现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礼貌劝阻,并做好记录,对不听劝阻者及时上报控烟工作监督小组,由控烟工作监督小组酌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行政部门。

四、奖惩办法

1、学校教工个人在学校室内外吸烟,能听取劝阻的,只作记录,但累计满3次记录的,一由学校行政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二将影响其所在组室当年度的文明组室评比;不听劝阻的,由学校行政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其所在组室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及以上文明组室;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次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学生在学校室内外吸烟的,按学校校规处理。

3、物业工作人员在学校室内外吸烟,当事人由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学校将予以物业管理单位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除当月物业管理费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物业管理费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4、羽毛球馆、足球场管理人员、锻炼人员在学校室内外吸烟,当事人由场馆承租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学校将予以承租单位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家长及其他人员在学校室内外吸烟的,礼貌劝阻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学校。对不听劝阻的,且扰乱社会次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在控烟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将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