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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聘用合同(2013-2014年度沿用)
发布人:周晖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2581
 

(八)  聘  用  合  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编号: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__________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______年。其中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由甲方出资招聘、人才引进、提供培训或有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另行签订服务期限合同。

第二条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岗位任职条件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岗位工作,并服从甲方根据需要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

(二)、岗位职责: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岗位职责》相关职责要求。

(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工作岗位,愿意按甲方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岗位纪律

(一)、甲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等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四)、其它约定:

 1、

 2、

 3、

第四条 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的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组织乙方接受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并按本单位的规定发放各类津贴和奖金。(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按见习期工资发放)。

    (二)、甲方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福利保险基金。

(三)、乙方享有法定的各类假期。

第六条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甲方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工作职责出国或者虽经单位同意出国但逾期不归的;

   5、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虽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考核评议后仍不能胜任的;

5、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 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5、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1、 本合同期满的;

2、 甲乙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 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4、 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聘用合同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在成一致,由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八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在聘用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乙方在聘用期内如需提前向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答复。未经甲方同意的(6个月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职(岗),违者按旷工处理并作行政处分。

(三)、乙方在聘用期或服务期内,由甲方出资承担的出国进修培训、学历、技术培训实物分房或住房津贴等,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协执行。

(四)、聘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约金计算办法:

    (五)、如出现与本单位无规定的事项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  则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有关定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直接申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四)、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户口所在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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