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个人推优、评优、奖学金制度
为了增强学生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对于在学习、品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学生干部给予评优或颁发奖学金的奖励。
一、学校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六一儿童节和学期末结业式前后进行,对突出的先进个人可及时地、个别地进行表彰。
二、市、区、校级各项学生个人推优由各部德育处进行组织,由各班班主任具体落实并进行书面申报,德育处根据书面申报情况上报校务会,由校务审核后确定受表彰名单。
三、每学期在校学习表现突出或获得多项市、区荣誉的学生可在学期末填写《奖学金申报表》申报奖学金,由德育处上报校务会,由校务审核后确定获奖学金等级。
四、学生获区级及区级以上荣誉将作为每学期末班主任考核奖参考条件。
五、如学生发生以下情况,一学期中将不作推优、评优考虑: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无故逃学;抽烟、酗酒;打架、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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